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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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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軍事研習社組織章程
民國89年第二屆社員大會制定     
民國97年3月5日於第九屆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98年4月22日於第十屆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1年5月6日於第十三屆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3年5月5日於第十五屆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正式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軍事研習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主旨為推廣軍事科技研習風氣,以培養正確的軍武觀念,是成為具知識性,教育性及育樂性之學術活動,並能廣結本校各方同好,培養文武合一之優良學風
第四條 本社以中國文化大學為組織區域,社址位於中國文化大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組織區域內,為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對於軍事方面之同好,均可參加本社
第六條 本社社員之資格
1.每學期新進之社員,並有繳交社費者,為準社員
2.參與社團一學期以上,全學期社課非因重大事故之缺席率不得高於五分之一,則成為正式社員
3.參與社團一年以上,全學年社課非因重大事故之缺席率不得高於五分之一,則成為永久社員
4.通過本社之社徽認證或擔任過本社之幹部者,為榮譽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社章程之規定
2.遵守本社制定之規範
3.繳交社費
4.服從幹部之命令
第八條 本社社員之權力如下
1.有選舉,罷免及被選舉之權利
2.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3.向本社提出興革意見之權利
4.社上資料之閱讀權
5.社上設備之使用權
6.社上活動之參與權
第九條 本社社員未盡其義務,不得享其權利
第十條 違反義務者,幹部有權處罰之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由在學之正式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關,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幹部招集之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需於兩週之前通告全體社員
第十三條 如有超過半數在學之正式社員請求時,得臨時招開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學生團體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相對多數為可決。但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行之:
1. 團體宗旨之變更。
2.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3.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4. 財產之處分。
5. 負責人之選舉罷免或幹部之撤換。
6. 團體之解散。
7.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主席由社長擔任
第四章 幹部組織
第十六條 全體幹部之職權與義務
1.決定本社發展方針
2.預算之審核
3.負責社團運作之事務
第十七條 本社幹部分設有行政機構與學術機構
第十八條 行政機構
1.由社長、副社長、總務長與行政組組員所組成
2.社長為行政機構之負責人
3.負責本社之金費、器材、文書、美工、網路與其他社團運作之相關事務
第十九條 社長
1.為本社最高負責人,總理社務
2.對外代表本社與其他單位協調
3.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4.須參與社團一年以上,全學年非因重大事故之缺席率不得高於五分之一,經現任幹部提名後即有參選社長之資格
5.社長選舉辦法參照「學生社團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條 副社長
1.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2.社長如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職權
3.由新任社長提名,現任幹部審核後,即有副社長之資格
第二十一條 總務長
1.負責經費保管、收支與記錄
2.負責本社設備之保管與登記
3.定期公佈經費使用情形
4.由新任社長提名,現任幹部審核後,即有總務長之資格
第二十二條 行政組組員
1.其職務為執行正副社長與總務長所交代之事務
2.參與社團一學期以上,全學年非因重大事故之缺席率不得高於五分之一,經現任幹部提名後即有行政組組員之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術機構
1.由教學組組長與組員所組成
2.教學長為學術機構之負責人
3.負責本社之教學策劃與執行
4.負責本社教材之收集與整理
5.負責本社訓練與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教學機構幹部之資格
教學組組員:參與社團兩年以上或參與社團一年以上有豐富之相關資歷、知識與經驗者,經現任幹部提名與審核,即有教學組組員之資格教學組組長:必須為教學組組員,經組員提名後並表決,即有教學組組長之資格
第二十五條 任何幹部所提出之政策,須經兩機構之主要負責人審核通過後,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幹部每年改選一次
第二十七條 組織架構圖(參附錄三)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費
2.社員捐款
3.學校活動經費補助
4. 本社社員退社者,其社費之退還,若於社課開始後三周(含)內,得全數退還,三周後,則不予退費;休學、轉學、退學者等比照辦理。


第六章 社團徽章
第二十九條 本社之社團徽章為四翼飛龍(參附錄四)是本社精神與榮譽之象徵
第三十條 社團徽章辦法參照附錄二「社徽贈與之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實行之,修改時亦同

附錄一 社員規範
第一章 基本禮儀
第一條 不隨便帶自己的槍枝或穿著裝備於公共場合
第二條 槍枝應裝在槍袋中,直至使用場合才取出
第三條 當無法避免攜帶槍枝經過公眾場合,必須低調持槍
第二章 用槍守則
第四條 嚴禁對非活動相關之目標射擊
第五條 非射擊時嚴禁將手指放在板機上
第六條 持槍時槍管應朝上或朝下,嚴禁槍口指向非目標物
第七條 非射擊時務必關保險
第八條 嚴禁於非活動地區射擊
第九條 活動結束,必須進行清槍動作
第十條 非活動期間,需將彈匣取下
第三章 活動守則
第十一條 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一率服從安全規定與指導人員之指示,以達活動之安全性
第十二條 所有參與活動人員必佩帶護目鏡,嚴禁於交戰區內取下,若有不符必須立即終止活動
第十三條 雙方於以下情況嚴禁使用全自動射擊
1.雙方交火距離小於五公尺時
2.朝頸部以上射擊時
第十四條 確實管制交戰區內之人事物,若有非相關之人員進入交戰區,需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五條 槍支初數限定標準
第十五條 槍支初數限定標準
1.手槍、電動手槍及CO2手槍:100 m/s以下 [誤差值±5]
2.電動槍:130 m/s [誤差值±5]
3.手拉式空氣槍
空氣:170 m/s [誤差值±5]
瓦斯:170 m/s [誤差值±5]
4.機槍:150 m/s [誤差值±5]
5.以上限速規則以0.2g BB彈測試數據為標準
6.開放CO2槍下場,但仍禁止直壓式CO2手槍、左輪CO2手槍。

第四章 處罰方式
第十六條 一般性質違反社員規範,與以口頭警告,若多次違規將公告其姓名
第十七條 違反社員規範並有影響本社之名譽者或違反社員規範履勸不聽者,幹部有權將其強制退社

附錄二 社徽贈與之規定
一、取得社徽必須通過檢定,包含項目:
1. 術科考試
2. 審核
由教學組負責執行
二、檢定每學年舉行一次,若第一次檢定未過者,可在下一個學期提出檢定申請
三、凡在學社員皆有參與檢定之資格
四、考試內容:
1.清槍,使用長短槍執行清槍動作
2.握槍,手槍之握法與講解
3.持槍,持槍方式講解與使用WEAVER射擊姿勢5分鐘
4.個人技巧【過切角、轉進、搜索】,持長槍或手槍,執行過切角、轉進、搜索等動作
五、考試規定:
1.容許2次小錯誤,出第3次錯誤與出1次大錯者,檢定不通過
2.所有參與檢定者,必須使自己的槍枝,若無者,由檢定負責人提供,不得有異議
六、審核
通過術科考試者,則有資格進入審核之階段,檢定負責單位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核:
1.參與社團1年以上
2.非因重大事故之缺席率低於全學年的五分之一
3.參與期間無重大之違規或多次違規履勸不聽
4.活動時有遵從幹部之指揮
5.當社團有重大之活動(如招新、訓練…等)有參與協助與無無故不到
七、通過審核者,將於期末社大公佈並頒發社徽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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